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此次的修订不同于前两次的内容修正,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具体法律条文由64条增加到86条,旨在适应新时代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大家解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亮点。
记者:如何看待增设“行政处罚”概念?
李律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之前,我们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定义,导致此概念存在极大的模糊和不确定空间,不能很好地根据实质内容去辨别。比如以处罚种类的名称进行简单认定,导致“警告”“罚款”“没收”或“行政拘留”等以外新形式的处罚,如“游行示众”“参加强制性学习班”等,难以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记者: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李律师:《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此次的修订,不仅增加如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经营、限制从业、责令关闭等处罚种类,而且对处罚种类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上述提及的六种处罚种类分别对应: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以及其他罚。
记者:新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如何规定?
李律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原《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时效一律规定为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修改有利于更好地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邹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