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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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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朱亚明与被执行人刘国红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602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红应通过抖音平台向朱亚明发布道歉函,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有关内容在报纸上刊登,所需费用由刘国红承担。但被执行人刘国红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以上判决确定的道歉义务,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国红拒绝道歉的行为予以登报公告。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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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的月亮》创作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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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5民初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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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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