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陈碧霞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情况了解到位、沟通交流到位、释法明理到位,联合市人民检察院促使一起交通肇事罪二审案件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款,检察机关据此撤回抗诉。
去年11月6日,被告人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朱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朱某倒地受伤,其本人也因此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骆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去年11月23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骆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去年12月21日,朱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26日,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害人朱某的儿子小朱以原判量刑偏轻为由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调查了解,小朱没有收到被告人骆某的经济赔偿。而骆某是农村妇女,经济能力有限,不具备赔偿能力。
“朱某与骆某生活在同一个村,如果不解决赔偿问题,解开双方结下的‘梁子’,势必会影响两个家庭以后的正常生活。”承办法官与负责该案的检察官首先找到骆某的儿子沟通,希望他能尽孝心,换位思考体谅被害人家属的不容易,代母赔偿损失。
随后多次联系小朱释法说理,阐明骆某是过失犯罪,已经接受了法律制裁正在服刑,希望小朱能走出亲人离世的悲伤,接受骆某儿子的赔偿款,减轻自身经济压力。
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里,被告人骆某的儿子将筹集的5.5万元赔偿款交到了小朱手里,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