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利器,也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远离校园欺凌,切勿因无知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何为校园欺凌?
李律师: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欺凌方式主要有:身体欺凌,如打、踢、推、用拳猛击等;言语欺凌,如起绰号、谩骂、侮辱、造谣等;社交欺凌,如排挤、孤立对方;网络欺凌,如通过邮件、博客、论坛等媒介进行。
记者: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李律师: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要担负的法律责任体现在各方面,除了民事赔偿,主要体现为:第一,《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规定,学校应当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还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另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第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成年后转送监狱关押改造。
记者:遇到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
李律师:对于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整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此外,校园欺凌更多的是隐匿于线下或更秘密的线上空间,只能通过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侧面反映的是学校、家庭、职能部门乃至社会的失职失责,因此防范校园暴力需要回归现实,落实相关举措:1.学校不得隐瞒严重的欺凌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2.建立和完善举报机制,鼓励及时举报校园暴力行为,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惩罚,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和心理支持;3.当地公安、教育、妇联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介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学校校长等相关人员予以免职;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犯罪记录者不得录用等。(黄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