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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消费维权之热点案例

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应当提高消费权益保障意识,有利于共同促进消费公平。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解读相关案例。

  记者:如何看待“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公益诉讼案”?

  李律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关闭问题开展系列调查、约谈、诉讼维权行动,并于2019年12月12日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等。经过一审、二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而开机广告无法关闭则明显违背了诚信经营、平等消费的原则,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强制交易,应当对该类行为进行整改和规范。

  记者:如何看待“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险案”?

  李律师:湖北省云梦县消费者夏先生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他在申报天然气安装时,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强制要求其先购买燃气险300元,否则不予安装燃气设备,此后还不给其开具发票或收据。对此,云梦县消费者委员会约谈燃气公司。经调解,燃气公司退还夏先生燃气险费用,并对强制捆绑搭售问题进行了整改。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上述案例中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明显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捆绑加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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