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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混同管理用工模式”劳动争议纠纷

锁定“隐形雇主”
破解矿工“身份迷局”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郑倩茹 “法官,我的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了,多亏你们,我才能这么快拿到工伤认定结果。”王某在电话中激动地说。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揭开层层用工迷雾,化解一起“混同管理用工模式”的劳动争议纠纷,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称,其于2021年6月,经工友介绍到浙江某公司处入职,入职后被安排至浙江某公司承包的连平县某矿区项目组工作,具体工作由连平县某矿区工作人员李某代浙江某公司安排。

  2023年8月19日,王某在装矿过程中被坠落的矿石砸伤,维权时,却遭遇“踢皮球”的窘境。

  浙江某公司主张王某是连平县某矿区的员工,接受连平县某矿区的员工李某管理。而连平县某矿区则认为王某是浙江某公司的员工,王某从事的劳动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

  “王某和李某都非我方员工,我方与王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浙江某公司代理律师说道。

  承办法官当庭开启“证据三棱镜”:证据工资流水显示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王某工资均由户名为浙江某公司驻某矿区项目部的账号发放;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王某从事的工作是浙江某公司承包的业务范围;更有《采掘工程承包合同》证实浙江某公司承包连平县某矿区的井下采掘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所有进场员工均需向连平县某矿区备案。

  “给王某发放工资的账号是否是你方的账号?”“如果你方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何你方项目部要代发工资?”“你方是否存在代付协议或委托支付凭证可以证实发放工资的行为属于代付?”法官的追问让浙江某公司陷入沉默。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浙江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浙江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是连平县某矿区的员工,而王某提供的劳动为浙江某公司承包连平某矿区井下采掘工程业务组成部分,接受浙江某公司的管理并获取报酬,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确认王某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浙江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行为会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在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时,应认真审核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严格区分用工主体,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而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留存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若因工受伤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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