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徐晓曦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以武术家黄飞鸿为主题的影视作品热播,黄飞鸿开设的“宝芝林”跌打医馆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以“宝芝林”为字号的企业如今遍地开花。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诉河源两家以“宝芝林”为名称的机构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与香港宝芝林集团为关联企业。原告是第50464558号、26644204号、4938962号“宝芝林POCHILAM及图”商标的注册人。
被告河源市某医院(下称某医院)以“宝芝林”名义注册企业名称,并持续利用公众号以“宝芝林”名义对外宣传,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医院简介”中使用“某医院是由香港宝芝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倾心共同打造的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一级中医院”的文字表述。某医院建筑物外观楼顶使用“宝芝林”大型广告牌,店铺大门上方悬挂“香港寳芝林”牌匾;室外玻璃展区使用圆形“寳”字加人形图形、数字1895图案及“寳芝林中醫”文字标识,医院的车辆外观印刷“宝芝林”字样。
被告河源市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以宝芝林品牌进行网络推广,在推广内容标题、正文、图片使用与原告“宝芝林POCHILAM及图”相似的图形,药品宣传图片有“关德兴”及与原告“宝芝林POCHILAM及图”相似的图形,“宝芝林”“由关德兴后人于2004年改组成立香港宝芝林集团”“秉承创始人关德兴师傅‘制药虽无人见,存心自有天知’”等表述。
市中院判决认为,某医院在店招和店内装潢等多处使用“宝芝林”字样,结合其使用“香港寳芝林”,宣称“宝芝林正式落户河源”“由香港宝芝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共同倾力打造”等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关联的名称和宣传信息,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某医院系原告正规授权经营店或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因此,某医院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引入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及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以宝芝林品牌进行网络推广宣传宝芝林中医院,在推广内容标题、正文、图片使用与原告“宝芝林POCHILAM及图”相似的图形,药品宣传图片有“关德兴”及与原告“宝芝林POCHILAM及图”商标相似的图形等。某投资公司的结合使用宣传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某医院系原告正规授权经营店或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某医院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宝芝林”商誉等因素,判决某投资公司、某医院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混淆行为,但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却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提高自己商品或自己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这种混淆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不仅维护了“宝芝林”旗下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对市场树立品牌保护、质量标杆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强化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