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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公布3宗典型违法案例

  ○本报讯 记者 陈思芬 我市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近日公布了3宗典型违法案例。

  2022年12月14日,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未配备电池、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3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东莞市某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将其中1辆进行改装,将另外3辆原车配备的蓄电池单独售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与合格证信息不一致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源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习酒窖藏1988”4箱(24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习酒窖藏1988”商标注册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习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该超市通过微信购进上述习酒5箱(30瓶),已销售1箱(6瓶)。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源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连平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厨具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批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燃气灶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燃气灶的合法来源证明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涉案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要求。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厨具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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