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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与债务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王丽莎  陈碧霞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就与该债务无关了吗?日前,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后认为,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万先生与陆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市区某花园购买了房屋一套,同时两人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9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万先生所有,银行按揭由万先生负责。2020年7月,因万先生未能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规定数额偿还借款且失联,银行遂将万先生和陆女士一并诉至源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两人立即偿还贷款余款约44万余元等诉讼请求。陆女士抗辩称,其与万先生已离婚,并约定房产归男方、债务由男方负担,其无需承担住房按揭借款债务。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先生、陆女士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涉案借款发生在两人结婚期间并共同签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万先生与陆女士应共同偿还银行借款债务。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万先生与陆女士结婚期间因买房的共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万先生与陆女士离婚协议中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两人之间的约定,仅对两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是协议方,不受该约定约束,因此离婚协议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如果陆女士实际承担了还款责任,可按离婚协议约定再行向万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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