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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65万元
和平一男子获刑1年2个月

  ○本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王家敏  陈碧霞  拿到工程款近200万元,却恶意拖欠43名工人工资65万元。日前,和平一男子陈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和平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向深圳市某基建公司承包了和平县某医院迁建项目综合楼、垃圾房的模板制安工程,承包总价约250万元。随后,陈某聘请了舒某等43名工人进行施工,工资由陈某负责支付。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收到了基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约198万元,但工人们却迟迟未收到陈某应支付的工资,直到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已拖欠43名工人工资约65万元。

  工人舒某等人多次向被告人陈某追讨工资未果,遂向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陈某拖欠工资问题。该局受理案件后,于同年6月10日指令被告人陈某限期支付拖欠43名工人的工资,但被告人陈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工资,遂于2020年6月29日因有能力支付却恶意欠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恶意欠薪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如拖欠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即使事后弥补,仍将面临法律追究。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遭遇恶意欠薪,要坚定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地进行讨薪,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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