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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时

什么情况管,什么情况不管?

  许多劳动者在维权时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因单位未缴社保,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却被法院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的李彦红律师对此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是否受理?

  李彦红: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争议和纠纷。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续期间存在实质性争议,法院应当受理。例如,单位否认曾雇用过该劳动者,或双方对工作起止时间有分歧,此时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记者:为什么有些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被法院驳回?

  李彦红:关键在于“有无实质争议”。实践中,不少劳动者与单位对劳动关系事实并无分歧,单位也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起诉的唯一目的是拿到判决书去社保部门补缴社保。此时双方之间并无真正的民事纠纷,法院认为缺乏“诉的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直接请求法院判令单位补缴社保,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劳动者应向社保征收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单位补缴。(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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